第二百零一章 一个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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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青年们的世界观很朴素,能给他们发钱的领导就是好领导。如果这位好领导给大家发的奖金数额足够大,他们不吝惜向这位领导送上几声万岁,反正喊万岁也不用花钱不是?
在做日本这桩业务的时候,谢琴、薛楚江等人就向大家说过,高凡做了指示,事成之后会给大家发奖金,只是具体数额尚未确定。
这些天,大家都在猜测可能拿到的奖金的数额,从1元到20元不等。偶尔有人提出奖金的数额可能达到20元以上,换来的都是大家口是心非的驳斥。
大家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奖金不会超过20元,因为这样的事情在沧海化肥厂从未出现过。大家满打满算也就忙活了半个多月,凭什么拿到20元以上的奖金呢?
当然,所有人在驳斥了这种猜想之后,心里都不免要泛起一个念头:万一呢……
现在,尘埃落定了,高凡宣布了年底分钱的方案,分红100元,奖金20元,表现出色的那些人还有额外的奖金。
大多数人都觉得自己不属于“表现出色”的那一拨,这个评价估计是属于谢琴、薛楚江、宁默等几个公司中层干部的。不过,仅仅人人有份的那120元,也足够让大家喜出望外了。
要知道,他们中绝大多数人的父母每月工资都只有40元至60元不等,奖金也就3至5元的样子。现在他们自己每个月有30元的基本工资,年底还一次性地拿到了120元,这简直比父母还牛气了。
高凡说其中的100元是公司分红,对此大家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感觉。分红的钱和奖金的钱,有什么区别吗?
这个年代里,大家都是习惯于拿工资的,没有谁知道分红是怎么回事。反正单位给自己发钱就行,何必去纠结于名称呢?
也正因为不理解分红这件事,所以大家觉得每人能够领到120元钱就是意外之喜了,他们忘记了高凡新官上任的时候给大家画过一个大饼,说公司赚的钱有30%是属于大家的。照着那个大饼来算,大家这一次应当分到的钱不是120元,而应当是600元以上。
关于给劳动服务公司职工分钱的事情,经历了一段极大的曲折:
作为一名穿越者,高凡觉得公司赚了钱,给大家分一些,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劳动服务公司的属性是大集体企业,也就是所谓集体所有制。
既然是集体所有制,每名职工都是企业的股东,企业赚了钱,给股东分红难道不是应该的吗?
他把这个道理讲给高逸平听的时候,高逸平哭笑不得,少不得要给儿子上一堂体制基础课。
照高逸平的说法,劳动服务公司的这个所谓集体所有制,不过是为了应付制度要求而生拉硬拽上去的。
在高凡之前,劳动服务公司一直在靠化肥厂补贴过日子,说穿了就是国家为了安抚待业青年,由化肥厂出钱,通过劳动服务公司这个名义,给这些年轻人发一些生活费,换取他们不要到处惹事生非。
如果要严格地照着资产负债表来算,劳动服务公司早就已经是负资产了,那时候大家怎么不说共同承担债务,每人拿出百八十块钱来弥补亏损呢?
盈利了要分钱,亏损了却要化肥厂补贴,这天下哪有这么便宜的事情?
对于父亲的说法,高凡颇不以为然。他指出,父亲说的情况是过去的事情,而他承包劳动服务公司之后,已经是另一回事了。
高凡承包劳动服务公司时,与化肥厂有一个协议,那就是劳动服务公司的利润中,50%上缴给化肥厂,30%归劳动服务公司集体所有,20%算是高凡的承包收入。
签订这个协议的时候,没人觉得劳动服务公司能够赚到多少钱,因此也就懒得去推敲细节了。照大家的想法,万一高凡真有点本事,劳动服务一年能够赚个三五万的,拿出30%给大家发奖金,也无伤大雅。
谁料想,高凡这个妖孽,一下子就搞掂了一个日本代理商,第一个订单就是100万的产值,利润足足有50万之多,这就让大家淡定不能了。
为了这50万利润的分配,化肥厂开了好几次厂务会,核心的焦点就是两个:第一,要不要给劳动服务公司留下30%的利润;第二,高凡拿走20%,也就是10万元,是否合适。
其中,第二个问题颇有一些敏感,因为高凡是高逸平的儿子,剥夺高凡的承包费,就相当于抢了高逸平的钱。当着高逸平的面,大家是不便直说的。
不解决高凡承包费的问题,劳动服务公司的留成问题也就无法解决,这就成了一个死结。
没办法,高逸平只能让厂办主任徐真新把厂务会上的意见做了一个总结,报送给省化工厅,请化工厅定夺。
化工厅对于这件事同样觉得挠头。时下已经有一些企业在搞承包制的试点,比如承包一个车间,或者运输公司的司机承包一辆客车,采取的方法是像农村联产承包一样,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归个人。
从各企业试点的情况来看,承包制的效果还是很不错的,基本做到了国家、集体、个人都满意,群众的意见也不大,属于可进一步推广的方式。
可沧海化肥厂报上来的情况,却让大家犯了愁。最大的问题,就是利润实在太大了,按照先前的协议,承包者一个人就要拿走10万元,这让一干省厅领导怎么敢答应。
这时候,有人想起高凡承包劳动服务公司一事是郑立农推动的,算是郑立农主导的一个试点。既然如此,那么这件事情难道不应当是请郑立农来解决吗?
于是,球又被踢到了化工部。当然,在茂林省化工厅的请示报告上,是要说明白省里的意见的,省厅的倾向是照协议办事,只是不知道这样会不会与中央的精神有冲突。
高凡一回到家,就听父亲说他的事情通天了,最终是化工部党组做出批示,认为承包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在确定各项核算无误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尊重原始承包协议,不应因承包费用的多寡而朝令夕改。
待业青年们的世界观很朴素,能给他们发钱的领导就是好领导。如果这位好领导给大家发的奖金数额足够大,他们不吝惜向这位领导送上几声万岁,反正喊万岁也不用花钱不是?
在做日本这桩业务的时候,谢琴、薛楚江等人就向大家说过,高凡做了指示,事成之后会给大家发奖金,只是具体数额尚未确定。
这些天,大家都在猜测可能拿到的奖金的数额,从1元到20元不等。偶尔有人提出奖金的数额可能达到20元以上,换来的都是大家口是心非的驳斥。
大家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奖金不会超过20元,因为这样的事情在沧海化肥厂从未出现过。大家满打满算也就忙活了半个多月,凭什么拿到20元以上的奖金呢?
当然,所有人在驳斥了这种猜想之后,心里都不免要泛起一个念头:万一呢……
现在,尘埃落定了,高凡宣布了年底分钱的方案,分红100元,奖金20元,表现出色的那些人还有额外的奖金。
大多数人都觉得自己不属于“表现出色”的那一拨,这个评价估计是属于谢琴、薛楚江、宁默等几个公司中层干部的。不过,仅仅人人有份的那120元,也足够让大家喜出望外了。
要知道,他们中绝大多数人的父母每月工资都只有40元至60元不等,奖金也就3至5元的样子。现在他们自己每个月有30元的基本工资,年底还一次性地拿到了120元,这简直比父母还牛气了。
高凡说其中的100元是公司分红,对此大家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感觉。分红的钱和奖金的钱,有什么区别吗?
这个年代里,大家都是习惯于拿工资的,没有谁知道分红是怎么回事。反正单位给自己发钱就行,何必去纠结于名称呢?
也正因为不理解分红这件事,所以大家觉得每人能够领到120元钱就是意外之喜了,他们忘记了高凡新官上任的时候给大家画过一个大饼,说公司赚的钱有30%是属于大家的。照着那个大饼来算,大家这一次应当分到的钱不是120元,而应当是600元以上。
关于给劳动服务公司职工分钱的事情,经历了一段极大的曲折:
作为一名穿越者,高凡觉得公司赚了钱,给大家分一些,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劳动服务公司的属性是大集体企业,也就是所谓集体所有制。
既然是集体所有制,每名职工都是企业的股东,企业赚了钱,给股东分红难道不是应该的吗?
他把这个道理讲给高逸平听的时候,高逸平哭笑不得,少不得要给儿子上一堂体制基础课。
照高逸平的说法,劳动服务公司的这个所谓集体所有制,不过是为了应付制度要求而生拉硬拽上去的。
在高凡之前,劳动服务公司一直在靠化肥厂补贴过日子,说穿了就是国家为了安抚待业青年,由化肥厂出钱,通过劳动服务公司这个名义,给这些年轻人发一些生活费,换取他们不要到处惹事生非。
如果要严格地照着资产负债表来算,劳动服务公司早就已经是负资产了,那时候大家怎么不说共同承担债务,每人拿出百八十块钱来弥补亏损呢?
盈利了要分钱,亏损了却要化肥厂补贴,这天下哪有这么便宜的事情?
对于父亲的说法,高凡颇不以为然。他指出,父亲说的情况是过去的事情,而他承包劳动服务公司之后,已经是另一回事了。
高凡承包劳动服务公司时,与化肥厂有一个协议,那就是劳动服务公司的利润中,50%上缴给化肥厂,30%归劳动服务公司集体所有,20%算是高凡的承包收入。
签订这个协议的时候,没人觉得劳动服务公司能够赚到多少钱,因此也就懒得去推敲细节了。照大家的想法,万一高凡真有点本事,劳动服务一年能够赚个三五万的,拿出30%给大家发奖金,也无伤大雅。
谁料想,高凡这个妖孽,一下子就搞掂了一个日本代理商,第一个订单就是100万的产值,利润足足有50万之多,这就让大家淡定不能了。
为了这50万利润的分配,化肥厂开了好几次厂务会,核心的焦点就是两个:第一,要不要给劳动服务公司留下30%的利润;第二,高凡拿走20%,也就是10万元,是否合适。
其中,第二个问题颇有一些敏感,因为高凡是高逸平的儿子,剥夺高凡的承包费,就相当于抢了高逸平的钱。当着高逸平的面,大家是不便直说的。
不解决高凡承包费的问题,劳动服务公司的留成问题也就无法解决,这就成了一个死结。
没办法,高逸平只能让厂办主任徐真新把厂务会上的意见做了一个总结,报送给省化工厅,请化工厅定夺。
化工厅对于这件事同样觉得挠头。时下已经有一些企业在搞承包制的试点,比如承包一个车间,或者运输公司的司机承包一辆客车,采取的方法是像农村联产承包一样,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归个人。
从各企业试点的情况来看,承包制的效果还是很不错的,基本做到了国家、集体、个人都满意,群众的意见也不大,属于可进一步推广的方式。
可沧海化肥厂报上来的情况,却让大家犯了愁。最大的问题,就是利润实在太大了,按照先前的协议,承包者一个人就要拿走10万元,这让一干省厅领导怎么敢答应。
这时候,有人想起高凡承包劳动服务公司一事是郑立农推动的,算是郑立农主导的一个试点。既然如此,那么这件事情难道不应当是请郑立农来解决吗?
于是,球又被踢到了化工部。当然,在茂林省化工厅的请示报告上,是要说明白省里的意见的,省厅的倾向是照协议办事,只是不知道这样会不会与中央的精神有冲突。
高凡一回到家,就听父亲说他的事情通天了,最终是化工部党组做出批示,认为承包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在确定各项核算无误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尊重原始承包协议,不应因承包费用的多寡而朝令夕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