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公司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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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变更
公司变更包括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增减注册资本以及其他重要注册登记事项的变更。
(一)公司合并、分立
1.公司合并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合并成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公司的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公司的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的合并应由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作出特别决议。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实践中,公司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公司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法人资格消灭而以其财产分割新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公司;公司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法人资格存续情况下分出其一部分财产又成立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公司。
3.公司分立的程序公司的分立同样要求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立作出特别决议。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合并或分立中解散的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合并或分立中存续的公司则办理变更登记;合并或分立中新设的公司则应办理设立登记。上述登记被核准,公司合并或分立即告完成。
(二)公司组织形式的转换
1.公司组织形式转换的概念及方式公司组织形式转换,是指公司在其法人资格存续的情况下,由一种类型的公司变更为其他类型的公司。
2.公司组织形式转换的程序(1)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公司组织形式转换的方案。(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对公司组织形式转换作出特别决议。(3)如转换中须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须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4)股份的核定和发行。(5)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6)召开公司创立会议。(7)办理变更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即告完成。(8)对原有公司债权人通知或公告。
(三)公司的其他变更
1.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增加资本,应依法定程序进行。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如下:(1)董事会提出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并负责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经审批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要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4)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5)减少注册资本。可向原股东返还出资或收购股份。(6)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7)办理变更登记,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即告完成。
2.公司其他重要登记事项的变更
公司其他重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股东以及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的变更等。
二、公司终止和清算
(一)公司终止
1.公司终止的事由
根据《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公司终止的程序公司终止的程序因公司终止的事由不同而不同:(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也可以解散。公司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依照上述清算办法执行。清算结束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缴销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终止。(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无须清算,只须依照公司合并、分立程序执行。
(二)公司清算
1.公司清算的概念公司清算是指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终止事由出现后,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分,了结公司债务,并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终结公司所有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公司清算是公司终止中极为重要的法定程序,其最终目的是终结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清算中的公司法人资格依然存在,但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活动,只有清算终结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法人资格才消灭。
2.公司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公司清算的程序
(1)成立清算组。(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3)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4)清偿债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5)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公司清偿债务后有剩余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清偿公司债务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否则,公司及有关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6)清算终结,办理注销登记。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缴销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即告终止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一、公司的变更
公司变更包括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增减注册资本以及其他重要注册登记事项的变更。
(一)公司合并、分立
1.公司合并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合并成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公司的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公司的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的合并应由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作出特别决议。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实践中,公司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公司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法人资格消灭而以其财产分割新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公司;公司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法人资格存续情况下分出其一部分财产又成立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公司。
3.公司分立的程序公司的分立同样要求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立作出特别决议。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合并或分立中解散的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合并或分立中存续的公司则办理变更登记;合并或分立中新设的公司则应办理设立登记。上述登记被核准,公司合并或分立即告完成。
(二)公司组织形式的转换
1.公司组织形式转换的概念及方式公司组织形式转换,是指公司在其法人资格存续的情况下,由一种类型的公司变更为其他类型的公司。
2.公司组织形式转换的程序(1)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公司组织形式转换的方案。(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对公司组织形式转换作出特别决议。(3)如转换中须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须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4)股份的核定和发行。(5)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6)召开公司创立会议。(7)办理变更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即告完成。(8)对原有公司债权人通知或公告。
(三)公司的其他变更
1.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增加资本,应依法定程序进行。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如下:(1)董事会提出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并负责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经审批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要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4)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5)减少注册资本。可向原股东返还出资或收购股份。(6)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7)办理变更登记,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即告完成。
2.公司其他重要登记事项的变更
公司其他重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股东以及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的变更等。
二、公司终止和清算
(一)公司终止
1.公司终止的事由
根据《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公司终止的程序公司终止的程序因公司终止的事由不同而不同:(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也可以解散。公司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依照上述清算办法执行。清算结束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缴销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终止。(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无须清算,只须依照公司合并、分立程序执行。
(二)公司清算
1.公司清算的概念公司清算是指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终止事由出现后,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分,了结公司债务,并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终结公司所有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公司清算是公司终止中极为重要的法定程序,其最终目的是终结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清算中的公司法人资格依然存在,但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活动,只有清算终结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法人资格才消灭。
2.公司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公司清算的程序
(1)成立清算组。(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3)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4)清偿债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5)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公司清偿债务后有剩余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清偿公司债务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否则,公司及有关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6)清算终结,办理注销登记。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缴销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即告终止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