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担保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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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的概念与分类
担保,也称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的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制度。担保制度主要适用于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民商事活动领域。《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根据担保内容的不同,债的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以自身的资产或信用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是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了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其实质是使债的责任财产扩展到了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上。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人的担保的典型方式是保证担保。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以其特定的财产为债权的实现而提供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其交换价值,从中优先受偿。物的担保的典型方式是抵押、质押和留置。金钱担保,是当事人在债务以外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2页。金钱担保的典型方式是定金。
根据提供担保主体的不同,债的担保可以分为债务人的担保和第三人的担保。债务人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或特定财产所设定的担保。第三人的担保是指在第三人的一般财产或特定财产上所设定的担保。
根据担保对象的不同,债的担保可以分为本担保和反担保。本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保障主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本担保中的担保人所设定的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后,存在着因债务人无力清偿而使第三人的追偿权不能实现的风险。第三人为抵御这种风险,可要求债务人为自己提供反担保。当债务人不向担保人履行追偿关系中的债务时,担保人可基于反担保主张担保的权利。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二、担保物权制度
在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担保关系中,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统称为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物权制度由《物权法》和《担保法》共同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即受益的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的以《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权实现的合同。担保合同可以在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也可以在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保证和定金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改变担保物权合同的从属性,需要有法律明文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物权的变动是没有关联的。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一、担保的概念与分类
担保,也称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的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制度。担保制度主要适用于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民商事活动领域。《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根据担保内容的不同,债的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以自身的资产或信用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是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了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其实质是使债的责任财产扩展到了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上。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人的担保的典型方式是保证担保。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以其特定的财产为债权的实现而提供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其交换价值,从中优先受偿。物的担保的典型方式是抵押、质押和留置。金钱担保,是当事人在债务以外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2页。金钱担保的典型方式是定金。
根据提供担保主体的不同,债的担保可以分为债务人的担保和第三人的担保。债务人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或特定财产所设定的担保。第三人的担保是指在第三人的一般财产或特定财产上所设定的担保。
根据担保对象的不同,债的担保可以分为本担保和反担保。本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保障主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本担保中的担保人所设定的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后,存在着因债务人无力清偿而使第三人的追偿权不能实现的风险。第三人为抵御这种风险,可要求债务人为自己提供反担保。当债务人不向担保人履行追偿关系中的债务时,担保人可基于反担保主张担保的权利。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二、担保物权制度
在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担保关系中,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统称为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物权制度由《物权法》和《担保法》共同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即受益的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的以《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权实现的合同。担保合同可以在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也可以在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保证和定金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改变担保物权合同的从属性,需要有法律明文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物权的变动是没有关联的。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