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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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的概念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根据预先规定的标准,用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www.Pinwenba.com工资是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主要表现形式,工资制度也是劳动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我国,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企业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就业供求状况,有权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在工资分配方式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
二、企业最低工资保障法律制度
最低工资立法是当前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和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普遍建立的一项工资法律制度,它的确立有助于维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同时,有助于限制资方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剥削程度,防止企业无节制地压低劳动者的个人收入,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分配公平、保障社会稳定的目的。
1984年5月我国政府决定承认1928年第11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为了更好地建立起这一制度,强化对企业滥用分配权力倾向的法律约束,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印发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中也对有关工资问题做了相应规定。综合起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对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
1.最低工资的概念及其组成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的范围应当是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但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4)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2.确定最低工资的依据
确定最低工资一般应考虑如下因素:(1)城市居民人均生活费用;(2)平均工资;(3)劳动生产率;(4)失业率;(5)经济发展水平;(6)调整因素。最低工资率应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待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
3.最低工资的确定方式
最低工资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原则。最低工资率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确定。最低工资率一般按月确定,也可按周、日或小时确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最低工资率发布实施后,所依据的各项因素发生变化,或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应当适时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4.最低工资的法律效力
最低工资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的最低工资率。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二是企业违反前述规定的,由当地政府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对企业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三、工资支付的法律保障
(一)工资支付形式、对象和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我国法律禁止发放实物工资。劳动部于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此作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也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68条专门就非全日制用工做了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这里所指的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主要包括:(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3)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5)《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6)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禁止非法扣除工资
工资是劳动者的主要生活来源,对劳动者切身利益影响甚大,故对工资扣除应严加限制,只有在法律法规允许扣除的情形下,才可以扣除工资。同时,扣除工资不能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对允许扣除的最高额应由法律限制。根据劳动部现行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一、工资的概念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根据预先规定的标准,用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www.Pinwenba.com工资是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主要表现形式,工资制度也是劳动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我国,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企业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就业供求状况,有权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在工资分配方式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
二、企业最低工资保障法律制度
最低工资立法是当前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和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普遍建立的一项工资法律制度,它的确立有助于维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同时,有助于限制资方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剥削程度,防止企业无节制地压低劳动者的个人收入,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分配公平、保障社会稳定的目的。
1984年5月我国政府决定承认1928年第11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为了更好地建立起这一制度,强化对企业滥用分配权力倾向的法律约束,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印发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中也对有关工资问题做了相应规定。综合起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对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
1.最低工资的概念及其组成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的范围应当是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但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4)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2.确定最低工资的依据
确定最低工资一般应考虑如下因素:(1)城市居民人均生活费用;(2)平均工资;(3)劳动生产率;(4)失业率;(5)经济发展水平;(6)调整因素。最低工资率应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待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
3.最低工资的确定方式
最低工资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原则。最低工资率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确定。最低工资率一般按月确定,也可按周、日或小时确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最低工资率发布实施后,所依据的各项因素发生变化,或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应当适时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4.最低工资的法律效力
最低工资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的最低工资率。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二是企业违反前述规定的,由当地政府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对企业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三、工资支付的法律保障
(一)工资支付形式、对象和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我国法律禁止发放实物工资。劳动部于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此作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也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68条专门就非全日制用工做了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这里所指的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主要包括:(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3)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5)《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6)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禁止非法扣除工资
工资是劳动者的主要生活来源,对劳动者切身利益影响甚大,故对工资扣除应严加限制,只有在法律法规允许扣除的情形下,才可以扣除工资。同时,扣除工资不能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对允许扣除的最高额应由法律限制。根据劳动部现行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