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九章 太空法则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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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超多强中的“一超”,尤其是现在火星那边的情况非常不明了,所以美瑞肯并没有马上就唐超的演讲做出剧烈反应。
当然,也可能是时间不够的原因,对付唐超以及他后边的天夏,需要周密的计划,不能一拍脑袋就决定。
不过他们也不是什么都没做,而是马上让总统办公室发表了一份声明,表明美瑞肯完全可以信任,他们很好,他们对世界做了很多贡献。
末了,他们还奉劝某些人不要抹黑美瑞肯。
鉴于现在的国际……哦,不,是星际情况复杂,所以他们暂时以大局为重,但是他们会保留起诉的权利。
这……几乎可以看做是妥协了。
在外边一片哗然的时候,联合国的下午场就开始了。
剩下的一天半时间,他们要制定一部行之有效的、有足够约束力的、与外星文明接触时可以起到指导作用的国际法。
目前的人类社会是有太空法的,还有不少。
飞往太空属于人类的独特梦想。
为了维护这个梦想,人类专门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因为当人类扩大自己活动范围的时候,总是需要新的自我约束避免新的自由带来的无序现象。
为了防止人类像一群长出翅膀的野猪一样无序的冲进太空,把这个梦想搞得一团糟,人类总要自我设立一些约束。
从世界上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斯普特尼克1号”发射开始,联合国立即予以关注并进行了相关立法。
首先,人们建立了“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作为联合国大会的特设下属机构。
然后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1962号决议,内容包含了国际空间法的所有重要特征,为最终通过外层空间“大宪章”——《外层空间条约》奠定了基础。
《外层空间条约》的全称就像一部轻小说的名称,相当的长,叫做《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它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
作为国际空间法的基础,又号称“空间宪法”,所以它基本规定了从事航天活动所应遵守的10项基本原则。
第一就是共同利益的原则。
也就是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该为所有国家谋福利,无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的程度如何。
第二是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各国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地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自由进入天体的一切区域。
第三是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各国不得通过提出主权要求,使用、占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把外层空间据为己有。
第四是限制军事化原则。
就是各国不能在绕地球轨道及天体上放置部署核武器,或任何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第五是援救航天员的原则。
在航天员发生意外事故、遇险或紧急降落时,各国应该给予他们一切可能的援助,并将他们迅速安全地交还给发射国。
第六是国家责任原则。
各国应对其航天活动承担国际责任,不管这种活动是由政府部门还是由非政府部门进行的。
第七是外空物体登记原则。
凡是进行航天活动的国家,要在最大可能和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将活动的状况、地点及结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第八是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控制权原则。
也就是发射进太空的空间物体登记国对其在外空的物体仍保持管辖权和控制权。
第九是保护空间环境原则。
航天活动应避免使外层空间遭受有害的污染,防止地外物质的引入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的变化。
最后一条是国际合作原则,也就是各国从事外空活动应进行合作互助。
然后以这些原则为基础,外层空间委员会还制定了相关的《营救协定》《责任公约》《登记公约》《月球协定》。
这些都是简称,全称依然是轻小说标题式的字数长度。
除此之外,还有《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应遵守的原则》、《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关于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并特别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宣言》、《关于空间和人的发展的维也纳宣言》等等。
但是……
在上述空间法条约中,只有《外层空见条约》有近百个国家批准,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
其余的签约国只有几十个或者十几个,甚至仅仅几个。
比如《月球协定》,它的规定跟《南极条约》差不多,都是不得污染、不得宣布主权、讲究平等、研究所得要向所有国家公布一部分等等。
也就是一个在地球上,一个在地球旁边,同时也都是一般人接触不到的地方。
但就是这个《月球协定》,它的签约国只有十几个。
这个说吧,有能力把探测器送到月球上的国家都没有签署这个条约。
《外层空间条约》的签署国够多了,而且有一定航天能力的大国也都签署了,可签署可有什么用,不遵守的时候照样不遵守。
它号召各国从事太空活动应进行合作互助,但是出于利益关系,这条执行的并不怎么样。
它还限制太空的军事化,那些研究和发射反卫星导弹的事就不说了,已经有好几个国家在玩了。
近几年美瑞肯更是直接成立太空军,这个比从地球发射反卫星导弹打击卫星还明目张胆,摆明了不拿《外层空间条约》当回事。
国际法比国际太空法发展的时间要长,也更加完善,但是美瑞肯照样可以绕过联合国,直接想对谁开战就对谁开战,就是因为它自身的武力太过强大。
太空法也是一样,联合国没有强大的实力,连它都不具备强大的约束性,它的下属机构外层空间委员会就更没有约束力了。
但相关的法律还是要有的。
当一方具备压倒性优势的时候,自然不用管太空发的事,但是当双方势均力敌的时候,甚至是自己处于劣势的时候,就开始期望太空法管事了。
尤其是现在涉及到地外文明,一旦证实那颗探测器是真的,人类必须要考虑地外文明的接触问题了。
这个时候谁也不想把自己落下,又不想让某一方独吞好处,那就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
哪怕相关法律的作用有限,但是只要让对方不能光明正大的使用武力威胁全世界,然后独吞外星好处就行。
就像联合国作用虽然不大,但是也总有一些作用,要不然美瑞肯的对外战争将更加肆无忌惮。
偷偷的接触办事效率肯定差,一旦让其他国家抓住机会,总有一些追赶的机会。
作为一超多强中的“一超”,尤其是现在火星那边的情况非常不明了,所以美瑞肯并没有马上就唐超的演讲做出剧烈反应。
当然,也可能是时间不够的原因,对付唐超以及他后边的天夏,需要周密的计划,不能一拍脑袋就决定。
不过他们也不是什么都没做,而是马上让总统办公室发表了一份声明,表明美瑞肯完全可以信任,他们很好,他们对世界做了很多贡献。
末了,他们还奉劝某些人不要抹黑美瑞肯。
鉴于现在的国际……哦,不,是星际情况复杂,所以他们暂时以大局为重,但是他们会保留起诉的权利。
这……几乎可以看做是妥协了。
在外边一片哗然的时候,联合国的下午场就开始了。
剩下的一天半时间,他们要制定一部行之有效的、有足够约束力的、与外星文明接触时可以起到指导作用的国际法。
目前的人类社会是有太空法的,还有不少。
飞往太空属于人类的独特梦想。
为了维护这个梦想,人类专门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因为当人类扩大自己活动范围的时候,总是需要新的自我约束避免新的自由带来的无序现象。
为了防止人类像一群长出翅膀的野猪一样无序的冲进太空,把这个梦想搞得一团糟,人类总要自我设立一些约束。
从世界上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斯普特尼克1号”发射开始,联合国立即予以关注并进行了相关立法。
首先,人们建立了“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作为联合国大会的特设下属机构。
然后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1962号决议,内容包含了国际空间法的所有重要特征,为最终通过外层空间“大宪章”——《外层空间条约》奠定了基础。
《外层空间条约》的全称就像一部轻小说的名称,相当的长,叫做《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它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
作为国际空间法的基础,又号称“空间宪法”,所以它基本规定了从事航天活动所应遵守的10项基本原则。
第一就是共同利益的原则。
也就是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该为所有国家谋福利,无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的程度如何。
第二是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各国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地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自由进入天体的一切区域。
第三是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各国不得通过提出主权要求,使用、占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把外层空间据为己有。
第四是限制军事化原则。
就是各国不能在绕地球轨道及天体上放置部署核武器,或任何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第五是援救航天员的原则。
在航天员发生意外事故、遇险或紧急降落时,各国应该给予他们一切可能的援助,并将他们迅速安全地交还给发射国。
第六是国家责任原则。
各国应对其航天活动承担国际责任,不管这种活动是由政府部门还是由非政府部门进行的。
第七是外空物体登记原则。
凡是进行航天活动的国家,要在最大可能和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将活动的状况、地点及结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第八是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控制权原则。
也就是发射进太空的空间物体登记国对其在外空的物体仍保持管辖权和控制权。
第九是保护空间环境原则。
航天活动应避免使外层空间遭受有害的污染,防止地外物质的引入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的变化。
最后一条是国际合作原则,也就是各国从事外空活动应进行合作互助。
然后以这些原则为基础,外层空间委员会还制定了相关的《营救协定》《责任公约》《登记公约》《月球协定》。
这些都是简称,全称依然是轻小说标题式的字数长度。
除此之外,还有《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应遵守的原则》、《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关于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并特别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宣言》、《关于空间和人的发展的维也纳宣言》等等。
但是……
在上述空间法条约中,只有《外层空见条约》有近百个国家批准,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
其余的签约国只有几十个或者十几个,甚至仅仅几个。
比如《月球协定》,它的规定跟《南极条约》差不多,都是不得污染、不得宣布主权、讲究平等、研究所得要向所有国家公布一部分等等。
也就是一个在地球上,一个在地球旁边,同时也都是一般人接触不到的地方。
但就是这个《月球协定》,它的签约国只有十几个。
这个说吧,有能力把探测器送到月球上的国家都没有签署这个条约。
《外层空间条约》的签署国够多了,而且有一定航天能力的大国也都签署了,可签署可有什么用,不遵守的时候照样不遵守。
它号召各国从事太空活动应进行合作互助,但是出于利益关系,这条执行的并不怎么样。
它还限制太空的军事化,那些研究和发射反卫星导弹的事就不说了,已经有好几个国家在玩了。
近几年美瑞肯更是直接成立太空军,这个比从地球发射反卫星导弹打击卫星还明目张胆,摆明了不拿《外层空间条约》当回事。
国际法比国际太空法发展的时间要长,也更加完善,但是美瑞肯照样可以绕过联合国,直接想对谁开战就对谁开战,就是因为它自身的武力太过强大。
太空法也是一样,联合国没有强大的实力,连它都不具备强大的约束性,它的下属机构外层空间委员会就更没有约束力了。
但相关的法律还是要有的。
当一方具备压倒性优势的时候,自然不用管太空发的事,但是当双方势均力敌的时候,甚至是自己处于劣势的时候,就开始期望太空法管事了。
尤其是现在涉及到地外文明,一旦证实那颗探测器是真的,人类必须要考虑地外文明的接触问题了。
这个时候谁也不想把自己落下,又不想让某一方独吞好处,那就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
哪怕相关法律的作用有限,但是只要让对方不能光明正大的使用武力威胁全世界,然后独吞外星好处就行。
就像联合国作用虽然不大,但是也总有一些作用,要不然美瑞肯的对外战争将更加肆无忌惮。
偷偷的接触办事效率肯定差,一旦让其他国家抓住机会,总有一些追赶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