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5章 运用诉讼技巧初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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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简单的起诉状,易望一直琢磨着如何下手办理这个案件才好,他不敢贸然行事。
不过,通过诉状易望确实发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原告方一共是两个人,而且没有任何关系,这100万元的债务是这个当事人的前夫分别向他们借的。
一般来说,这不是共同诉讼的情形,应该属于单独的两笔债务,他们为什么可以在一张起诉状中对被告起诉呢?
根据易望的经验,这两个原告跟法院的法官肯定有私人关系,否者法院不会这样受理案件,一定会让他们分别起诉的。
如果真是这样,原告跟法院的法官有私人关系的话,表面上看这会对被告不利,但是代理的律师如果处理好了,说不定对被告还是好事情,反而会有帮助。
当然,这一个是需要代理律师把握好机会,运用好技巧,另一个还得看具体情况,不是说每一个跟法官有私人关系的案子都有猫腻的。
只不过,做为律师一旦发现这些问题,首先就得从这些方面考虑。
为什么要这样考虑,其实很简单。如果他们有私人关系,案子中间又出现了一些问题,这说明他们之间很有可能存在交易或者其他不正当的关系。
这个时候,代理律师帮助自己的当事人注意收集证据,留意法官的细节,一旦发现他们真的有问题,那就可以拿出证据立马举报、投诉。
要知道,只要当事人一投诉,再能够拿出证据来,这些法官就不会在那么傻,会为了一丁点儿的小利益而去舍身犯险的。
要是他自己心中有鬼,那他就一定会权衡利弊,不会拿自己的乌纱帽来做赌注的。
只要你堵住了这些个司法漏洞,他们想不公正、不公平,想枉法裁判也就困难了。
而且,根据中国“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现实和理论,受了委屈那就一定得哭,而且还要哭得有理,也就是说的“会哭”,并不是瞎哭胡闹。
当然,在“会哭”的同时,要是你再能够数出一个子丑寅卯来,这个效果自然不言而喻了。
于是,易望分析这个案子的突破口应该有几个方面,要是把这几个方面运用好了,案子的结果或许也就不用担心了。
首先,需要解决这个案子是不是因为赌博形成的赌债?如果是赌债,并没有用于夫妻之间或者家庭生活,当然这个赌债不一定会得到保护。
就算最后有可能得到保护,那也不应该由易望的委托人承担,这最多算是个人债务。
委托人根据易望的提示,她回忆说为了这些人上门追债,她报过警,公安机关也把双方当事人带到公安局做过笔录,原告方和她的前夫承认这确实是赌债。
只不过,后来警察说这个事情是否可以得到法律支持,需要他们自己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不但如此,她还跟着去的公安局,警察也给她做了笔录,这些笔录应该在公安机关保存的。
于是,她联系上了当时的公安机关,找到了接警、处警的警察,希望复制当时她的报案记录和询问笔录。
警察告诉她,这些材料不能给她复制,只能委托律师前去提取,让她委托律师去。
既然有这方面的线索,警察也同意律师去提取,易望当然求之不得,哪里敢耽误,马不停蹄的赶往这个公安机关。
到了给公安机关,委托人找到了当时的办案警察,易望出示了律师证、介绍信、委托书,希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报案记录和公安机关收集的相关材料。
本以为既然是警察让律师来提取的,应该很顺利的获得这些材料的。没想到,接待的警官说这需要领导签字,领导同意复制才行,要是领导不同意复制还不行。
没办法,易望又持有相关证件、委托书、介绍信找到有关领导,可是这个领导一看,“不行,这些资料不能向律师提供,你们只能申请法院调取”。
不管易望如何的解释和论理,这个领导就是不同意,根本不予理睬,一句话:“不得行”。
明明答应的委托律师可以提取的,可是律师去了还是不让复制,委托人心中不快,在那里大吵大闹一番,愤愤不平的离开了。
据说,时隔不久这个不同意易望复制资料的领导出了问题,下课了,还被纪委调查,幸好及时委托律师才幸免牢狱之灾。
既然公安机关有证据,他们不向律师提供,根据法律规定,那只好申请法院调取了。
易望赶紧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这方面的证据。
殊不知,这个申请交到法院后,法院却迟迟不去调取,一拖再拖,最后干脆不予理睬算了。
公安机关有证据可以证明这个案子涉及的债务是赌债,当事人自己无法收集,委托律师也收集不到,依法有权申请法院调取。
按理说,法院是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办案。可是,他们不知何故就是不到公安机关的调取这些证据。
既然你法院都不作为了,那当事人也不会客气了,于是易望代理当事人向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向人大提出了申诉,要求人民检察院和人大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办案。
最后,法院迫于检察院和人大的压力,不得不到公安机关调取了相关证据。
奇怪的是,法院调取的这些证据他们却拒不提供给易望和他的委托人看,更不要说复制了。
法院拒不提供复制的理由是这些资料里面涉及到国家秘密,不能对外泄露,所以不能给律师和当事人查阅、复制,也不会做为证据拿出来举证、质证。
法院居然以这个理由拒绝了易望的查阅要求,他也没有办法了。不过,越是这样,易望觉得这个案子对自己越是有利。
是否是赌债的问题,虽然没有彻底的查清楚,易望心里明白,法官心中已经有数了,他们自己心里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儿了。
既然他们知道了事情真相,就算那些证据不当庭举证、质证,不作为定案根据,至少他们不敢轻易乱下判决了。
其次,关于查封的房子问题。易望认为,既然离婚的时候是一人一套住房,而且他的住房是离婚后自己卖掉偿还了赌债,这并不是离婚逃债。
还有,这个房子可是她父母给的首付,她还可以提供证据的。
离婚的时候,双方也是说得很清楚的,这套住房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归她自己所有,并不是简单的处理和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所得。
因此,易望觉得有必要将这些情况尽快向法院反映,并对查封的裁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一次。
委托人虽然不懂法,但是毕竟是大学老师,她也觉得易望说得很在理,完全同意易望的想法。
在易望的帮助下,她对人民法院查封房子的裁定提出了书面的异议,要求复议。
法院收到她的复议申请后,只是口头上告诉她,这个查封实际上也没有实际价值和异议,大不了现在不准卖,不关事的,让她不要多想。
后来,法院再也没有书面的决定或者裁定,对房子的查封依然保持,也就没有了其他的下文儿。
接下来,那就是法院冻结了她父母的存款的问题。
据当事人讲,这笔款是父母的,由于父母年老体弱出行不便,加上其他兄弟姊妹没有时间和经历照顾父母,兄弟姊妹决定让她照顾父母,并监管父母的存款。
她父母原系某师范学校的老师,其父亲是校长,两位老人的退休工资很高,钱也花不完,所以才出钱为她支付首付购买房子的,而且她经济困难时也是在花父母的钱偿还按揭款。
父母存放在自己账户上的10万元钱,这完全是父母的,其父亲有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随时都需要钱,这是以防万一的救命钱。
所以,对于法院查封了她保存的父母的这10万元钱,她也申请了复议,并提供了相关证明,证明这一笔钱是直接从她父母的银行账户转过来的。
与此同时,她也将这个情况告诉了她的父母,她父母对于人民法院查封了这10万元钱也提出了书面异议,要求人民法院解封,不能让他们担心自己病了无钱治疗。
对于她父母提出的异议书,人民法院还是没有理睬,不置可否,也无动于衷。
她的兄弟姐妹知道这个情况后,也集体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尽快对这10万元钱解封,否者后果由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承担。
还好,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和复议认定了他们查封的这10万元钱确实是其父母的养老救急钱,不应该查封,所以决定予以了解除,不再查封了。
因为这个钱是她父母的,尽管人民法院已经解封了,她们也没有转移这笔钱,以免引起误会。
这笔钱解封后,当事人对易望非常感激,更加信任了,希望他继续努力,争取更大的胜利。
对于代理人来说,得到当事人的肯定这是一件好事,这说明他巧妙的运用诉讼技巧,已经初见成效了。
最后一个问题,那就是当事人的工资卡也被冻结了,她和儿子的生活都成了困难,日常开支什么钱都没有了。
对于这个问题,她同样提出了书面的复议申请,但是法院对此也是不予理睬,根本视而不见。
对于这个问题,易望看见法院的裁定书上查封的只是她的工资卡里面的钱,对于今后的工资并没有采取保全措施,大不了卡里的钱不动它,以后的工资不是什么问题。
易望认为既然法院对这个问题不予理睬,那这个问题就自己来解决好了。因为,在易望看来这是一个小问题,可以说这根本算不上是问题,只要想个办法变通一下,这个问题就解决了。
看着简单的起诉状,易望一直琢磨着如何下手办理这个案件才好,他不敢贸然行事。
不过,通过诉状易望确实发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原告方一共是两个人,而且没有任何关系,这100万元的债务是这个当事人的前夫分别向他们借的。
一般来说,这不是共同诉讼的情形,应该属于单独的两笔债务,他们为什么可以在一张起诉状中对被告起诉呢?
根据易望的经验,这两个原告跟法院的法官肯定有私人关系,否者法院不会这样受理案件,一定会让他们分别起诉的。
如果真是这样,原告跟法院的法官有私人关系的话,表面上看这会对被告不利,但是代理的律师如果处理好了,说不定对被告还是好事情,反而会有帮助。
当然,这一个是需要代理律师把握好机会,运用好技巧,另一个还得看具体情况,不是说每一个跟法官有私人关系的案子都有猫腻的。
只不过,做为律师一旦发现这些问题,首先就得从这些方面考虑。
为什么要这样考虑,其实很简单。如果他们有私人关系,案子中间又出现了一些问题,这说明他们之间很有可能存在交易或者其他不正当的关系。
这个时候,代理律师帮助自己的当事人注意收集证据,留意法官的细节,一旦发现他们真的有问题,那就可以拿出证据立马举报、投诉。
要知道,只要当事人一投诉,再能够拿出证据来,这些法官就不会在那么傻,会为了一丁点儿的小利益而去舍身犯险的。
要是他自己心中有鬼,那他就一定会权衡利弊,不会拿自己的乌纱帽来做赌注的。
只要你堵住了这些个司法漏洞,他们想不公正、不公平,想枉法裁判也就困难了。
而且,根据中国“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现实和理论,受了委屈那就一定得哭,而且还要哭得有理,也就是说的“会哭”,并不是瞎哭胡闹。
当然,在“会哭”的同时,要是你再能够数出一个子丑寅卯来,这个效果自然不言而喻了。
于是,易望分析这个案子的突破口应该有几个方面,要是把这几个方面运用好了,案子的结果或许也就不用担心了。
首先,需要解决这个案子是不是因为赌博形成的赌债?如果是赌债,并没有用于夫妻之间或者家庭生活,当然这个赌债不一定会得到保护。
就算最后有可能得到保护,那也不应该由易望的委托人承担,这最多算是个人债务。
委托人根据易望的提示,她回忆说为了这些人上门追债,她报过警,公安机关也把双方当事人带到公安局做过笔录,原告方和她的前夫承认这确实是赌债。
只不过,后来警察说这个事情是否可以得到法律支持,需要他们自己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不但如此,她还跟着去的公安局,警察也给她做了笔录,这些笔录应该在公安机关保存的。
于是,她联系上了当时的公安机关,找到了接警、处警的警察,希望复制当时她的报案记录和询问笔录。
警察告诉她,这些材料不能给她复制,只能委托律师前去提取,让她委托律师去。
既然有这方面的线索,警察也同意律师去提取,易望当然求之不得,哪里敢耽误,马不停蹄的赶往这个公安机关。
到了给公安机关,委托人找到了当时的办案警察,易望出示了律师证、介绍信、委托书,希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报案记录和公安机关收集的相关材料。
本以为既然是警察让律师来提取的,应该很顺利的获得这些材料的。没想到,接待的警官说这需要领导签字,领导同意复制才行,要是领导不同意复制还不行。
没办法,易望又持有相关证件、委托书、介绍信找到有关领导,可是这个领导一看,“不行,这些资料不能向律师提供,你们只能申请法院调取”。
不管易望如何的解释和论理,这个领导就是不同意,根本不予理睬,一句话:“不得行”。
明明答应的委托律师可以提取的,可是律师去了还是不让复制,委托人心中不快,在那里大吵大闹一番,愤愤不平的离开了。
据说,时隔不久这个不同意易望复制资料的领导出了问题,下课了,还被纪委调查,幸好及时委托律师才幸免牢狱之灾。
既然公安机关有证据,他们不向律师提供,根据法律规定,那只好申请法院调取了。
易望赶紧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这方面的证据。
殊不知,这个申请交到法院后,法院却迟迟不去调取,一拖再拖,最后干脆不予理睬算了。
公安机关有证据可以证明这个案子涉及的债务是赌债,当事人自己无法收集,委托律师也收集不到,依法有权申请法院调取。
按理说,法院是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办案。可是,他们不知何故就是不到公安机关的调取这些证据。
既然你法院都不作为了,那当事人也不会客气了,于是易望代理当事人向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向人大提出了申诉,要求人民检察院和人大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办案。
最后,法院迫于检察院和人大的压力,不得不到公安机关调取了相关证据。
奇怪的是,法院调取的这些证据他们却拒不提供给易望和他的委托人看,更不要说复制了。
法院拒不提供复制的理由是这些资料里面涉及到国家秘密,不能对外泄露,所以不能给律师和当事人查阅、复制,也不会做为证据拿出来举证、质证。
法院居然以这个理由拒绝了易望的查阅要求,他也没有办法了。不过,越是这样,易望觉得这个案子对自己越是有利。
是否是赌债的问题,虽然没有彻底的查清楚,易望心里明白,法官心中已经有数了,他们自己心里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儿了。
既然他们知道了事情真相,就算那些证据不当庭举证、质证,不作为定案根据,至少他们不敢轻易乱下判决了。
其次,关于查封的房子问题。易望认为,既然离婚的时候是一人一套住房,而且他的住房是离婚后自己卖掉偿还了赌债,这并不是离婚逃债。
还有,这个房子可是她父母给的首付,她还可以提供证据的。
离婚的时候,双方也是说得很清楚的,这套住房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归她自己所有,并不是简单的处理和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所得。
因此,易望觉得有必要将这些情况尽快向法院反映,并对查封的裁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一次。
委托人虽然不懂法,但是毕竟是大学老师,她也觉得易望说得很在理,完全同意易望的想法。
在易望的帮助下,她对人民法院查封房子的裁定提出了书面的异议,要求复议。
法院收到她的复议申请后,只是口头上告诉她,这个查封实际上也没有实际价值和异议,大不了现在不准卖,不关事的,让她不要多想。
后来,法院再也没有书面的决定或者裁定,对房子的查封依然保持,也就没有了其他的下文儿。
接下来,那就是法院冻结了她父母的存款的问题。
据当事人讲,这笔款是父母的,由于父母年老体弱出行不便,加上其他兄弟姊妹没有时间和经历照顾父母,兄弟姊妹决定让她照顾父母,并监管父母的存款。
她父母原系某师范学校的老师,其父亲是校长,两位老人的退休工资很高,钱也花不完,所以才出钱为她支付首付购买房子的,而且她经济困难时也是在花父母的钱偿还按揭款。
父母存放在自己账户上的10万元钱,这完全是父母的,其父亲有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随时都需要钱,这是以防万一的救命钱。
所以,对于法院查封了她保存的父母的这10万元钱,她也申请了复议,并提供了相关证明,证明这一笔钱是直接从她父母的银行账户转过来的。
与此同时,她也将这个情况告诉了她的父母,她父母对于人民法院查封了这10万元钱也提出了书面异议,要求人民法院解封,不能让他们担心自己病了无钱治疗。
对于她父母提出的异议书,人民法院还是没有理睬,不置可否,也无动于衷。
她的兄弟姐妹知道这个情况后,也集体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尽快对这10万元钱解封,否者后果由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承担。
还好,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和复议认定了他们查封的这10万元钱确实是其父母的养老救急钱,不应该查封,所以决定予以了解除,不再查封了。
因为这个钱是她父母的,尽管人民法院已经解封了,她们也没有转移这笔钱,以免引起误会。
这笔钱解封后,当事人对易望非常感激,更加信任了,希望他继续努力,争取更大的胜利。
对于代理人来说,得到当事人的肯定这是一件好事,这说明他巧妙的运用诉讼技巧,已经初见成效了。
最后一个问题,那就是当事人的工资卡也被冻结了,她和儿子的生活都成了困难,日常开支什么钱都没有了。
对于这个问题,她同样提出了书面的复议申请,但是法院对此也是不予理睬,根本视而不见。
对于这个问题,易望看见法院的裁定书上查封的只是她的工资卡里面的钱,对于今后的工资并没有采取保全措施,大不了卡里的钱不动它,以后的工资不是什么问题。
易望认为既然法院对这个问题不予理睬,那这个问题就自己来解决好了。因为,在易望看来这是一个小问题,可以说这根本算不上是问题,只要想个办法变通一下,这个问题就解决了。